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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调解的结果有: 1、双方和好,决定不起诉离婚; 2、双方未和好,但是就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相关事项达成协商;...
通常情况下,夫妻双方诉讼离婚的,需要经过庭前调解,具体的调解结果可能出现下列情况:第一,调解后双方当事人和好,原告撤诉,诉讼结束; 第二,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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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这表明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适用调解程序,其目的在于防止当事人草率离婚,以及在双方当事人不能和解时,有助于平和、妥善地处理离婚所涉及的方方面面的问题。 在婚姻生活中,双方难免会有一些冲突和纠葛,有时逞一时之气,就会使矛盾扩大,冲突变得激烈,由此,一些尚未达到不能共同生活程度的婚姻当事人也要求离婚。由法院进行调解,可以促使双方当事人平息怨恨、减少敌对,对自己的婚姻状况和今后的生活进行充分的考虑,珍惜自己与配偶的婚姻关系。即使调解和好不成,双方还是坚持离婚的,也可以调解离婚。调解离婚有助于解决财产和子女问题,由此而达成的调解离婚协议,双方当事人一般都能自觉履行。当然,通过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当事人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也不是无原则的,而应当本着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经过诉讼中的调解,会出现三种可能: 第一种是双方互谅互让,重归于好。人民法院将调解和好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协议的法律效力至此产生。 第二种是双方达成全面的离婚协议,包括双方同意离婚,妥善安排子女今后的生活、合理分割财产等。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协议的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并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离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种是调解无效,包括双方就是否离婚或者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达不成协议,在这种情况下,离婚诉讼程序继续进行。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必须调停。据此,调解是审理离婚案件的必要程序。起诉前婚姻登记机关,街道组织调停,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仍应调停。进行调停时,审判员应根据明确的事实,依法对双方进行说服教育,宣传法律、政策和社会主义伦理道德,批评有过失的一方,指导无过失的一方。调停开始后,首先要做好调整工作。感情还没有破裂,但双方无法达成调停协议的,必须立即判断不允许离婚的双方感情确实破裂,如果不能和好,就必须调停离婚,当事人无法达成调停协议的,必须立即判断允许离婚。调停是审理离婚案件的必要程序,并非当事人必须接受调停。调解离婚当事人,也要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一方面,必须双方当事人自愿接受调解,而不能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另一方面,所达成的协议内容必须是经说服教育并由当事人民主协商的结果。
法院调解生效后,说明人民法院最终从法律上解决了双方当事人的纠纷,结束了诉讼程序。法院调解结果,不经审判监督程序,不得随意撤销、变更或作出与原调解相抵触的裁判。 (二)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法院调解生效后,不得再行起诉,但是调解不准离婚或者调解和撤诉的离婚案件等几类涉及人身关系的案件除外。当事人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或上诉人民法院非经法定程序也不得撤销调解书和改变调解书的内容。 (三)一定程度的强制执行力 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一方当事人不自觉履行生效调解书,权利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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