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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您的陈述,应该属于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按照原审批地的起止划线,“每家门口都有一小块地叫做门前路”属于你家使用,如果另行开辟一条通道不影响你家人出行的话,也可以改变已有的历史性通道,因此,对你家的出入不便你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如果对方打人,先报110,如果110的人处理不当或者不处理,你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反映,也可以向检察院投诉。
可以先调解,调解不成后再起诉。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纠纷的解决方案主要有三种:(1)协商解决《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根据这一规定,公民之间的宅基地纠纷应当先通过协商解决。(2)《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个人与单位之间的纠纷,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该法还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3)《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这表明,公民之间的侵权和所有权可以不予受理。人民调解是指在调解委员会(包括城市居民委员会和农村村民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道德为基础,说服教育、说服和指导民事纠纷当事人,促进纠纷当事人相互理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群众自治活动的纠纷。农村宅基地纠纷调解程序:1。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2。双方提供证据的材料和依据;3。现场调查材料和证据收集;4。组织双方调解,制作书面调解书;5。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整书送达前一方或者双方后悔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向人民政府报告处理错误的决定。
1、农户之间发生宅基地权属争议,当事人双方应尊重历史,相互谦让,协商解决问题。双方协商成功,最好签订协议。双方达成的协议,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其他村民的合法权益;2、协商不成的,当事人任何一方或双方可到当地乡(镇)政府或土地管理所等受理机关提出处理申请。申请处理时,应以书面形式写明:申请人、对方当事人的名称、地址;申请处理的事项、具体要求和理由,并附争议地块示意图;有关证据及其来源,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或地址。受理机关接到处理申请后,应在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当在10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在接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提交答辩文书和有关证据;逾期不提交答辩文书的,不影响作出处理决定。受理机关决定不受理的,应当在决定后1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3、如果乡镇不受理,当事人双方可直接向县政府或国土局申请,若符合受理条件,可指定受理或直接受理。受理机关对受理的宅基地权属争议,可先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4、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 15日内向上一级处理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后30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处理机关接到复议申请后,应在3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宅基地权属争议处理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宅基地现状和破坏其房屋。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使用本集体经济的土地办企业或建住房,但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因此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在法律上是被禁止的。农民之间的宅基地上的房屋转让应限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即使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之间的转让亦应经法定机关审批方为有效。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民之间房屋买卖应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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