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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去户口。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在与社会福利机构达成收养意向后,应当准备好收养申请书和相关证件,并向有关部门出具登...
申请收养小孩入户由收养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材料上报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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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收养子女入境的,由收养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受理。派出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向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局报告有关材料;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局收到报告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返还派出所,或者按照规定签署审计意见,并向地级市公安机关报告有关材料;地级市公安机关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派出所应当在收到上级公安机关批准的决定后两天内通知申请人审批结果。经批准同意收养的,申请人可以到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收养手续。《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应当向婴儿常住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出生登记。弃婴机关应当向户口登记。
没有出生证明的孩子可以上户口。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简称《意见》),提出要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切实保障每个公民依法登记一个常住户口,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二)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无户口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抱养一个孩子,但没有出生证,需要到民政部门办理合法的收养手续后再上户口。《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二、依法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三)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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