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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八级的,解除劳动合同仍需要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的补贴要按照具体不同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补助款会计分录 1、如果支付的金额不大,可以计入“管理费用——工资”中列支。 借:管理费用——工资 贷:现金 2、如果人员较多,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对当前损益影响较大,则按会计核算的配比原则,先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在企业以后年度分期摊销。 (1)支付时: 借:长期待摊费用--补偿金 贷:现金 (2)摊销时: 借:管理费用 贷:长期待摊费用--补偿金 二、劳动合同期满不属于解除合同范畴。如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满时企业不续签劳动合同应支付一次性补贴的情况下,则企业应支付,补贴多少取决于合同约定。否则,企业并无义务支付一次性补贴。 三、由于“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科目核算的内容主要以支付职工医疗卫生费用、职工困难补助及应付的医务、福利人员工资等,因此公司支付的一次性补助可以在“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中核算。
具体赔偿标准是: (1)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劳动者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2)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 (3)造成劳动者、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4)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5)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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