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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在职工劳动生产过程中对安全生产层层负责的制度,是企业中最基本的一项安全制度。在职工劳作过程中,尤其是高危的工作,用人单位是必...
我国安全生产方针如下:1、安全第一,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安全发展,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2、预防为主,把安全生产的方针转变为所有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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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打印出代条形码的申请表一式两份) 2、建筑施工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原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人员名单、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及起重设备拆装作业人员资格证及名单。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包括企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的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安全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组成人员明细表、; 4、企业按照《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自我评价表;按汇总表、A-1、A-2、A-3、A-4、业绩评分表的顺序提交; 5、各地颁发管理机关规定的其它申请材料。 6、依据建设厅建安〔2007〕257号文件规定需要进行重新审查的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按初次申报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外,增加提交企业按照JGJ/T77—2003《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自我评价表,顺序同上。 网上申报材料提交后,纸制材料按原程序上报到省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厅窗口。 7、重大危险源监控平台相关规定地市(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附着升降脚手架专业承包、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施工企业在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含首次申请、延期申请)时,须提供“企业重大危险源监控平台监控运行信息资料”(即在网上申报系统的企业电子文档中传): 1).企业重大危险源监控平台企业基本信息相关截图 2).企业重大危险源清单(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编制,重大危险源目录(有哪些分项工程是属于重大危险源序列的),比如;高大模板、大型建筑起重机械、深基坑工程等); 8、相关行业企业要求。
安全生产违反行政处罚办法是为了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依照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适用本办法。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5号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已经2007年11月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十一月三十日[1-2] (2007年11月30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公布,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依照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对煤矿、煤矿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或者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行政处罚应当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管辖 第五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采掘设备; (四)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 (五)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六)关闭; (七)拘留; (八)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六条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本章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行使管辖权。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中央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暂扣、吊销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其中,暂扣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给予关闭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建议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 第七条两个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因行政处罚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指定管辖。 第八条对报告或者举报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受理;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受移送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指定管辖。 第九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但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第十条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将重大、疑难案件报请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第十一条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有权对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处罚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第十二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的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受委托的单位实施行政处罚,并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对于违反安全生产的行为,相关部门已经查实必定严厉处罚,为了规范安全生产的日常行为,制裁安全生产的违法行为,制定了本办法,如果在监管过程中发现有重大疑难案件的可以上报给上级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进行管辖,并实施行政处罚。
事故分析和性质的认定,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1)事故类型分析。 (2)事故原因分析。 (3)事故责任分析。 (4)事故性质的认定。 (5)事故经济损失分析。 特别注意: (1)区分事故的性质,按事故的性质可分为以下凡种:自然事故、技术事故、责任事故。 (2)确定事故的责任者,根据事故调查所确定的事实,通过对事故原因(包括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找出对应于这些原因的人及其与事件的关系,确定是否属于事故责任者;按责任者与事故的关系分为: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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