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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医疗费用的报销方式如下:工伤救治费用由受伤人员所在单位先行支付。用人单位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参与工伤保险统筹后,应当按照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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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医疗费用没有最高报销额度限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只有支付范围限制,没有最高支付额度限制。
工伤人员享受的工伤医疗和康复待遇主要有: ①全额享受符合国家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和住院服务标准的工伤医疗费用; ②住院治疗工伤期间享受每人每天20元的伙食补助费;经本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人员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未住院期间的食宿费标准为每人每天150元,交通费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的交通工具乘坐费用实报实销; ③全额享受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定点机构进行住院工伤康复,发生符合国家和本市工伤康复诊疗规范、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规定的工伤康复费用。 参保工伤人员发生的上述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未参保工伤人员发生的上述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工伤人员被鉴定为1—4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27—21个月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 ②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90%—75%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应当全额报销。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期间需要护理的,凭医疗机构证明,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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