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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允许合同债务人随意以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来代替实际履行,合同的法律效力也就不存在了,商品交易的秩序也就难以维持。当然,采用实际履行原则也并非坚持一切合同都必须实际履行,双方经协商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债权人如并不要求必须实际履行,也可以用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的方法免除债务人的合同义务。在贯彻实际履行原则时,应从实际出发,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债权人的实际要求确定是否必须履行。
合同的实际履行与签订不一致时,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如果双方根据特定需要在劳动合同中特别约定生效期限或条件,一旦约定的时间或条件成立,劳动合同就生效。生效时间不应早于签名时间。劳动合同未约定生效时间的,以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生效时间。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间不一致的,以最后一方签字或者盖章时间为准。劳动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履行劳动合同。有时候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与实际履行的起始时间不一致,应当按照双方实际履行劳动合同的起始时间确认。
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至时,明确表示将不履行债务的,将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1、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 2、债务人承担违约责。 3、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债务。 4、在双务合同中,债务人表示拒绝履行后,不得以同时履行抗辩权作为抗辩。当债权人有先履行义务时,债权人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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