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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法院对于行政案件一般是不得调解的,但对于行政案件相关的赔偿、补偿责任的案件是可以调解的。 2、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3、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案件可以和解。2007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提出了“探索行政诉讼和解机制”的要求。同年3月,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其中进一步指出,对行政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参照民事调解的原则和程序,尝试推动当事人和解。
经侦立案之后,对于满足刑事和解条件的,可以进行和解。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所以,经侦立案之后的案件,只要是符合以上和解条件的,就可以进行和解。 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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