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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应当由当事人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当事人还需要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以及在违约时,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
按照法律规定,确定合同履行地的办法是: 1、通过达成补充协议来确定; 2、协商不成的,可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3、仍不能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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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担保合同是指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而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或在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之间协商形成的,当债务人不履行或无法履行债务时,以一定方式保证债权人债权得以实现的协议。
担保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担保合同是指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而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或在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之间协商形成的,当债务人不履行或无法履行债务时,以一定方式保证债权人债权得以实现的协议。
合同履行地的确认遵循下面几个原则: (一)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二)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三)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承揽合同的履行地,首先应当以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为准。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履行地,应当以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由于加工承揽合同主要是以承揽方按照定作方的特定要求,完成加工生产任务为履约内容的,所以,承揽方履约又是以使用自己的设备、技术,人力为前提条件的,因此,加工承揽方所在地应为合同的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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