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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婚前一方分得的使用权房屋,夫妻共同生活一定年限的,时,另一方有权利要求分得权益。如果要求现金补偿,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根据以上的沟通,我们给予您的解答内容如下: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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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的话法院一般不会做出分割处分,可以就使用权的问题双方协商确定,如果无法协商确定的话那么可以由法院来确定,一般会根据公房的实际居住情况和当事人的双方居住情况来做出判决。
1、如果离婚时约定此仍属共有性质,只是由一方使用,不影响在双方约定实际分割的条件成就时,一方主张分割;2、已付房款仅是未办证,同时离婚时约定共有,死者生前应得的分额按继承处理,另外的份额归另一方所有;3、同上;4、婚后的公积金系双方共有财产(除另有约定),对此共有财产在离婚时双方已约定归属处理了,女方无权再主张,如未约定如何处理,女方随时可主张其应得的部分,那怕离婚后男方已死。
对此我们认为实践中,可区分下列情形处理: 1、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于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法体现出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则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可不考虑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的单独归属问题。 2、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使用权,是其以个人财产支付对价取得的,婚后又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应当将取得原公房使用权时所支付对价部分,确定为当时承租的夫或妻一方个人所有,产权房的剩余价值按共同财产分割。 3、对于婚前由夫或妻一方父母承租,婚后又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公房,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可参考司法解释(二)第22条的规定,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共同财产分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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