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食品安全危害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或标准的安全要求; (2)是否含有非食品用原辅料、添加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
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进行复检。被抽样检验的经营者或者标称的生产者,应当向承担复检工作的食品检验机构申请复检,并说明理由。复检机构名录...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第十一条规定的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与修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的需要制定。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一组织、协调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管理;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较高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重点加强监督管理。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或者接到所在地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通报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后,设区的市级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防止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除了具体和日常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还应注意及时总结经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而言,综合分析食品安全状况,有利于提高监管水平,早期发现食品安全隐患,全面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综合分析食品安全状况,可以在更大范围的信息汇总过程中发现安全风险较高的食品,进而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向社会公布。发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使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消费者足够重视,有利于加强对风险食品的监督,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故。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343人已浏览
238人已浏览
2,546人已浏览
11,24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