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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1)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3)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4)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风险提示: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1、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3、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所谓应纳税所得额,是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包括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租赁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股息收入和其他收入。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各项收入之外的一切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物资及现金的溢余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款、包装物押金收入以及其他收入。对企业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含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的以外,都应并入企业利润,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不计入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但企业出售该资产或进行清算时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从收入额中扣除的项目是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因其属于价外税,故不在扣除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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