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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毒涉嫌贩毒罪,如果属于冰毒,应当按照规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如果是鸦片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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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毒涉嫌贩毒罪,如果属于冰毒,应当按照规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如果是鸦片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
近日,洪江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贩卖毒品案,以被告人刘某某、袁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袁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经查明:2013年6月1日晚上7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打电话给袁某某,问杨某(另案处理)是否需要冰毒,袁某某次日打电话给杨某,杨某说现在没有钱,准备购买50克冰毒。6月3日,刘某某来到袁某某为其开的洪江区武陵城大酒店1215房,袁某某就打电话通知杨某,杨某随即来到1215房间,刘某某就从随身携带的挎包内掏出两颗麻古与杨某、袁某某共同吸食。随后,刘某某和杨某进行冰毒交易。被告人杨某当时想以8000元的价格购买50克冰毒,但刘某某告诉杨某其交给杨某的一包冰毒分量比50克要多,并说钱的事晚上再谈,没有钱下次再给也没有关系。杨某拿到毒品后,就与刘某某、袁某某三人一起离开1215房间,杨某将购买的毒品放在其骑来的摩托车后备箱中,然后又返回到武陵城大酒店1102房,刘某某、袁某某则离开武陵城大酒店。杨某回到武陵城大酒店1102房间不久,听到公安局正在查房的消息,就直接离开了武陵城大酒店。次日,侦查人员将杨某抓获,并从杨某的摩托车内查获杨某从刘某某处购买的毒品,经称重为100.7克。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袁某某共同贩卖甲基苯丙胺100.7克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刘某某通过被告人袁某某的居间介绍向被告人杨某贩卖毒品,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犯罪处罚;被告人袁某某明知刘某某向杨某贩卖毒品,积极居中介绍、联系杨某,帮助刘某某向杨某贩卖毒品,在共同犯罪中起协助作用,系从犯,酌情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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