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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根据《刑法》第54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缓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剥夺的期限从从缓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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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对于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也应相应缩短。具体来说,有三种情形:一、被判处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被减为有期徒刑后,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也应相应减少至3-10年。二、被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按刑法规定,原判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与主刑相等,并同时执行,因此,被判管制的被减刑后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相应缩短,也应与减刑后的管制期限相等,否则,不能同时执行。三、被判有期徒刑减刑后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减刑后,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应当相应缩短,具体缩短多少,应视具体情况而确定,最少缩短后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根据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刑期的计算有以下情况: 1、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其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执行。 2、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起算,同时执行。管制期满解除管制,政治权利也同时恢复。 3、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起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但是,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也就是说,主刑的执行期间虽然不计入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但犯罪分子不享有政治权利。 4、判处死刑(包括死缓)、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期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计算。
剥夺政治权利刑期的起算方式有以下几种: 1、附加于死刑、无期徒刑时,不存在刑期起算问题; 2、附加于有期徒刑(包括原判为死缓或无期徒刑依法被改为有期徒刑的)时,其刑期从有期徒刑或拘役被执行完毕之日起算,如果在执行期间被假释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应从假释之日起算; 3、附加于管制刑的,与管制刑同时执行并同时计算刑期,也就是说,此时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应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刑法4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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