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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通知第十五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经济犯罪案件起诉标准的通知》 第十五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公司、企业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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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国有资产的损失通常是指国有资产的投资者、管理者、经营者因主观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而造成的国有资产损失。国有资产的损失有多种形式和渠道,主要形式有:股份制转型和拍卖过程中国有资产的损失;产权交易过程中,评估机构恶意低估国有资产的价值;假合资企业;决策错误,造成巨大的国有资产损失和损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企业关闭、停止、转让、分包、租赁、合并、销售等机会进行腐败犯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资产的流失是指:国有资产的出资者、管理者、经营者,因主观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造成国有资产的损失。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2)、大型:因灾死亡1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3)、中型:因灾死亡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4)、小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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