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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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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按照习俗给付之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形,人民法院应应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离婚为条件。鉴于此法律条文,其余按习俗给付之彩礼属于赠与,不支持退还的请求。但是在法律实验中对于结婚时间过短的,一般也要求适当退还。
第一,你们是否可以离婚。你们没有到法定结婚年龄而形成事实婚姻,属于无效婚姻。现在是否已经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如果在诉讼时已经达到结婚年龄,你们应该补办结婚手续后才能起诉离婚。如果现在仍然未到法定结婚年龄,只能按照解除同居关系处理。第二,关于彩礼,因为你们已经形成事实婚姻,不可能全部退回,但是你们婚姻关系维系时间较短,应该可以追回部分。你可以主张返还。
符合下列情形彩礼应予返还:一是未登记结婚的;二是虽登记结婚但未同居生活的;三是给付彩礼导致给付方生活困难的。如果有证据,建议要求女方家返还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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