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交通事故障碍鉴定有时间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困难、特殊技术问题或鉴定过程...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以及现场的道路状况等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勘查...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1、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2、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是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对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的过程。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时间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中第3.2条规定“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办案机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中第2.7条规定“治疗终结”是指“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由于损伤部位及性质不同,“治疗终结”的时间也不一样。具体如下:1、以原发性损伤后果为依据评残的,在伤后1~3个月进行,如组织、器官、肢体缺损,器官切除、修补,颅骨、颌骨、肋骨缺损及牙齿脱落。2、对于影响容貌,遗留听力与视力障碍,组织器官畸形,脊柱骨折的在伤后3~6个月进行。3、对于遗留肢体功能障碍的宜在伤后6~9个月进行。4、对于颅脑损伤后的智力缺损与精神障碍,颅脑损伤致癫痫,语言功能障碍,大、小便失禁,性功能障碍,神经损伤致肢体瘫痪的宜在伤后6~12个月进行。对于伤者原有伤病,因事故而诱发或症状加重的,不应作为评定时机的限定条件。
交通事故的伤残鉴定没有具体的时间限制,一般是在治疗结束后到具有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第四部分第二点规定,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三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协商决定受理的时间。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18人已浏览
95人已浏览
85人已浏览
24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