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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是确权到“户”,因此,如果是户中的个别成员出现死亡,那么其土地确权是不受影响的,原来的土地归户中其他成员享有。但如果是该户成员都已经死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是一种物权登记。按照我国法律,对不动产物权要通过登记明确权属加强保护。如城市房屋、土地所有权等都要到有关部门进行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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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维护承包关系稳定问题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应以2004年依法完善农村土地二轮延包为基础,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严格控制调整农户承包地。土地承包经营权已经发生转移(如依法调整、转让、互换、分户、合并等)或灭失(如依法征占地、自然毁损等)的据实登记确权。对符合法定条件进行承包地调整的,由发包方制定调整方案,按法定程序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市确权办审批后方可调整。 (二)关于登记的时效期间问题 本次确权登记的土地承包期起始时间仍以依法完善土地二轮延包时间为准。起始时间,统一填写为2004年12月31日至2028年12月31日。 (三)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争议问题 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未确定或存在争议的土地、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之间的承包经营权权属和“四至”界限不清存在纠纷的,待争议纠纷解决后再确权登记。因土地流转实行规模经营、土地整治等原因,导致耕地“四至”界限被打乱的,按照民主协商、尊重农户意愿的原则处理,可采取按原有经营权证记载面积的比例分配或其他有效办法确权到户,也可以按确股到户的办法进行确权登记。 (四)关于边界争议问题 对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存在土地边界争议的问题,由国土部门确定土地权属后再进行登记。 (五)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问题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1、世居本地且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2、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本人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3、因合法的婚姻、收养关系,户籍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4、根据国家移民政策,户籍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5、原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现役义务兵、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在校学生;6、原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正在服刑和其他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员。 (六)承包农户消亡的承包地确权登记问题 承包户消亡的其承包地由村集体收回,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根据中国共产党十七届三中全会发布《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要求“搞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
因为是确权到“户”,因此,如果是户中的个别成员出现死亡,那么其土地确权是不受影响的,原来的土地归户中其他成员享有。但如果是该户成员都已经死亡,也就是在承包合同中讲到的“整户消亡”的情况,根据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以及土地确权政策,其土地由村里的发包方收回,也就是确权给村集体了。 如果在土地确权期间,村集体有将该户土地重新发包给其他成员,那么可确权给其他成员所在的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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