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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应履行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拒绝扶养的动机是各种各样的,如有的把老人视为累赘而遗弃;有的借口已离婚对所生子...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应履行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拒绝扶养的动机是各种各样的,如有的把老人视为累赘而遗弃;有的借口已离婚对所生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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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弃罪的犯罪客观要件如下: 1、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扶养而拒不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所谓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是指家庭成员中具有以下几种情况的人: (1)因年老、伤残、疾病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 (2)虽有生活来源,但因病、老、伤残,生活不能自理的; (3)因年幼或智力低下等原因,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除了对于具有这类情况的家庭成员外,不发生遗弃的问题。 2、行为人必须负有扶养义务。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行为人能够负担却拒绝扶养,能够负担,是指有独立的经济能力,并有能够满足本人及子女、老人的最低生活标准(当时当地的标准)外有多余的情况;遗弃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程度的,才构成犯罪。综上所述,夫妻双方在婚姻生活中应该互相照顾,不能因为一方患病瘫痪就不照顾,这样有悖于社会公德。并且,这种行为还是违法的,经过调解无效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另一方行政拘留。当然,遗弃行为很严重的,构成犯罪的,还会追究当事人的刑责。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应履行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拒绝扶养的动机是各种各样的,如有的把老人视为累赘而遗弃;有的借口已离婚对所生子女不予抚养:有的为创造再婚条件遗弃儿童;有的为了逼迫对方离婚而遗弃妻子或者丈夫等。
遗弃罪具有以下构成特征:(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家庭成员在家庭生活中依法享有的平等权利以及被害人的人身权利。(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扶养而不拒不扶养的行为。(三)本罪主体必须具有特定身份,即对被遗弃者负有法律上扶养义务的人。(四)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明知自己应履行扶养义务且有能力扶养而拒绝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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