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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育妇女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下列办法计发:(一)从业妇女,按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的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乘以本人按...
公理性原则是从社会关系本质中产生出来,得到社会广泛承认并且被奉为法律准则的公理。例如,民法中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开、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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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育妇女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下列办法计发:(一)从业妇女,按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的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自由职业者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从业妇女,其生产或者流产当月领取的生育生活津贴,因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而不足其缴费年度工资收入的,不足部分应当由单位发放。(二)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内的失业妇女,按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的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超过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失业妇女,按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的本市同类人员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生育妇女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不满一年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下列办法计发:(一)从业妇女,按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本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二)在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限内的失业妇女,按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的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超过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或者暂停领取失业保险金以及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但未领取过失业保险金的失业妇女,按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的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的本市同类人员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生育妇女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为:(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0元;(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500元;(三)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元。二、从业妇女在生育期间是否还须缴纳社会保险费从业妇女在领取生育津贴期间仍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与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从业妇女个人缴纳部分由其所在单位代扣代缴。从业妇女领取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扣除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后,低于本市企业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由生育保险基金予以补足。按本市企业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在规定的享受期限内适逢本市企业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的,可按新的标准执行。
根据《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女职工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在下列法定产假期间由领取工资改为享受生育津贴:(一)妊娠满28周以上生产或者引产的,享受90天的生育津贴;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晚育的增加90天的生育津贴。(二)妊娠满12周不满28周流产,引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三)妊娠满8周不满12周流产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不满8周流产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日标准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计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补贴低于女职工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前工资水平的,差额部分由使用者补充。国家机关和其他由财政负担工资的用人单位的女职工生育,终止妊娠,不享受生育津贴,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第十二条女职工在妊娠期、生育期、产褥期内,由生育发生的医疗检查费、生育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等生育医疗费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符合规定的女职工因生育引起并发症的医疗费,产假期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产假期满后需要继续治疗的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处理。第四十三条员工实施以下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一)实施输卵(精)管绝育手术(二)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三)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实施输卵(精)管绝育手术后实施手术()人工终止妊娠(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除外)。第十四条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符合本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规定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第十五条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实行定点医疗管理。除急诊,急救外,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应当到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就医。第十六条女职工异地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及其享受的生育补贴,按使用者参加保险的统一地区生育保险待遇标准支付。第十七条参加生育保险一年以上不到三年的女职工,与使用者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24个月未就业期间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参加生育保险3年以上的女职工,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就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第十八条 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生育津贴标准是男职工所在统筹地区生育保险基金上年度按规定缴纳的人均生育医疗费的50%。第十九条 下列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一)不符合国家或者本省计划生育规定的;(二)不符合本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规定的;(三)治疗生育合并症的费用;(四)因医疗事故造成的医疗费用;(五)不属于生育保险医疗服务范围内的其他费用。第二十条生育补贴,一次生育补贴由本人或其委托人向社会保险经营机构申请,提交以下资料:(一)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发行的生育证明书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证明书(二)本人的身份证明书,委托人发行的委托书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书(三)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发行的婴儿出生、死亡或流产证明书、计划生育手术证明书和收费证明书等(四)男职工配偶没有工作单位的,提交男职工所在部门和其他居民保障证明书)。第21条使用者未按照本方法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员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相关费用由该使用者按照本方法规定的标准支付。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后未按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在欠费期间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欠费3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补足全部欠缴的生育保险费后,生育保险基金予以补支。第23条使用者漏报,员工人数少,支付工资总额,未全额支付生育保险费,给员工生育补贴造成损失的,由使用者负责补偿。第24条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报销办法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
产假工资是包含在生育保险待遇里面的。想知道海南生育津贴如何领取的,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贴,二是生育医疗待遇。后者是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内,因为妊娠、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社保基金进行报销;而生育津贴,女职工依法享受的产假期间的工资,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1)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2)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天假期天数)假期天数: ①正常产假90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 ②独生子女假增加35天; ③晚育假增加15天; ④难产假。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30天;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⑤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⑥流产假:怀孕不满2个月15天;怀孕不满4个月30天;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42天;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活75天;生育保险是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基本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孕产期以及流产期间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使她们在生育和流产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收入和医疗照顾,保障她们及时恢复健康,回到工作岗位。其待遇有一定的福利色彩。生育期间的经济补偿高于养老、医疗等保险。生育保险提供的生育津贴,一般为生育女职工的原工资水平,也高于其他保险项目。另外,在我国,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而是由参保单位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而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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