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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刑法的规定,判处有期徒刑的属于减刑的适用范围,但最高人民法院于1997年制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7年制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对判处或者三年以下,宣告的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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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布缓刑的罪犯,一般不适用减刑。根据法律规定,只有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认真遵守监管、接受教育改造、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前提下,才能减刑;有重大立功的,应当减刑。
刑法第七十八条列举了四类可以减刑的犯罪分子,即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难看出,减刑的适用范围只有刑罚类型的限制,没有犯罪性质和犯罪形式的限制,也就是说,犯罪分子犯什么罪,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都不影响减刑。单纯从刑法理论出发,对于被判缓刑的犯罪分子,只要符合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减刑条件,即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就可以减刑。那么,所有符合上述条件的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都可以减刑吗?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减刑。缓刑考试期间有重大立功的,可参照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减刑。可见,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除了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般不适用减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 依照《刑法》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提示:缓刑不是刑罚,不存在减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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