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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有本市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须遵守下列规定:(一)货运机动车、挂车按规定喷贴本车放大号牌号码,驾驶室两侧车门喷刷单位名称;(二)大型出租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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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使用危险报警闪光灯:(一)发生交通事故有条件使用的;(二)牵引或被牵引的;(三)夜间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机动车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危险报警闪光灯:(一)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二)抢救危重病人的;(三)有公安警车护卫的。除上述规定的情形外,机动车不准使用危险报警闪光灯。
本市实行机动车驾驶员、记分制度,凡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员,须参加交通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具体办法由市公安局另行规定。
车身两侧各不足一米的道路,一般不准机动车通行。但本道路两侧的单位、住户及有关的机动车,可以驶入或驶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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