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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纠纷案件中提起反诉一般是不能成立的; 2、我国法律上规定,离婚纠纷是不存在反诉制度的。反诉是在诉讼进行中,被告把原告作为对方当事人所...
在我国,离婚纠纷是不存在反诉制度的。离婚诉讼的原告起诉后,被告可以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的答辩状中提出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请求,法院会就原被告的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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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首先答案是不可以,因为反诉的目的在于抵消、吞并本诉原告所主张的民事权益,而诉讼,他是一个综合了婚姻关系的解除,,等多项争议处理的案子,这其中,离婚关系的解除是主诉,也就是最基本的诉讼法律关系,财产和子女的问题都属于离婚的诉求,不离婚,就谈不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争议的处理。根据的规定,反诉是针对于本诉而发起的,所以,在离婚纠纷案件中针对财产问题,不能提出反诉,直接提出自己的答辩意见和你对财产的分割要求即可,法官会一并处理双方的所有的财产诉求的。
在我国,纠纷是不存在反诉制度的。离婚诉讼的原告起诉后,被告可以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的答辩状中提出子女抚养、的请求,会就原被告的请求予以合并审理,被告无需提出反诉。实践中,一般需要注意如下几个问题: 1、被告作为无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或者要求原告补偿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失费的,不构成反诉,属于诉讼请求的合并,理应合并审理。 2、如果一方,另一方提出返还彩礼的,一般情况下也不作为反诉处理,而是与离婚请求合并审理。 3、如果离婚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新的的,可以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增加分配该财产的诉讼请求,对该增加的请求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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