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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
《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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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因不履行法律文件规定的义务而冻结的,可以在扣押期满后六个月解冻;原告申请财产保全被冻结的,可以在被告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后解冻。
解冻有过期解冻和法官提前解冻两种,《最高院关于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查封、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冻结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查封,查封房产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查封房产,其他产权冻结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申请提前解冻需要履行相应的义务,可以催促原告和法院尽快解冻诉讼前保全的冻结,提供相应的保证。根据法律,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应解除保全措施:1、财产保全原因和条件不存在或情况发生变化。2、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如果被申请人提供保证,人民法院认为这个保证可以满足申请人的权利要求,必须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措施。3、起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天内不起诉的。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还可以延期3个月。《关于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查封、冻结财产的相关规定》第二十九条中,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查封、查封房地产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查封房地产,冻结其他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在检查、扣押、冻结期限到期前办理持续检查、扣押、冻结手续,持续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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