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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宅基地房权证是有标准化程序的,需要按照下列步骤去进行: (一)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农村居民年龄必须年满十八周岁且符合分家条件;二是农村居民建房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村镇建设规划;三是农村居民建房限额标准,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限额面积为180平方米,使用农用地的限额面积为140平方米;四是农村居民建房必须“一户一基”;五是农村村民在出租,出卖原有的宅基地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六是严禁非农户和其他人员在本村购买宅基地。 (二)农民建房应当遵循的原则农村居民建房应当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能够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能够占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使用国有土地的必须办理出让手续。 (三)农民建房申请宅基地的审批程序新 1、农村村民建住宅,首先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 2、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申请建房户在醒目的地方进行张榜公示(15个工作日以上); 3、国土资源管理所及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到实地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进行初审; 4、公布期满无异议后,将符合“一户一基”条件的用地户按规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占用农用地的按规定报市政府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5、宅基地批准后,国土资源所及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到实地批放宅基地,并发放选址意见书,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一书两证”)。 6、村民住宅建成后,国土资源所到实地检查是否按批准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对符合要求的建房户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书。 7、村民凭土地使用证及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法律效力: 1、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有下列转让情况,应认定无效: (1)城镇居民购买; (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 (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 (4)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 (5)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 2、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
农村宅基地确认登记流程为:申报,所有拥有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必须领取土地部门统一发布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报登记表》,每个宅基地填写一份。村民使用的宅基地,必须提交经济社会、村委会二级经济组织、镇政府出具的土地所有权来源证明。然后,调查小组负责收集申请材料,提交土地管理部门审查所有权。所有权调查,土地部门应当根据土地使用权人的申请,对宅基地的范围、界限、界限、所有权性质、使用情况进行实地调查、记录,并由相邻方确定,填写宅基地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为地籍测量做好准备。在宅基地调查过程中,宗地使用者和相邻土地使用者应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到场,签署和盖章双方共同确认的土地界限和界限。不能参与指定界限的,应当书面委托代理人对土地所有权进行政部门进行审查。公告期满后,土地权利人和其他土地权益相关人对土地登记审查结果不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登记发证的意见,由市(县)人民政府领导签字,并加盖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登记,根据农村宅基地登记审批表的结果,填写土地(宅基地)登记卡、土地(宅基地)家庭卡和土地证书,登记人员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在两张卡上签字。颁发土地证书。《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除法律规定的国家所有外,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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