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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裁定失职罪既遂的一般判刑为,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
在执行判决、裁决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责任,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当事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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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裁定失职,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执行裁定失职罪是指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或者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犯本罪的,具体量刑标准如下 1、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 2、当事人或其他人的利益受到特别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失职罪既遂一般执行量刑: 构成执行裁定失职罪既遂的,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给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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