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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审查不能抗诉,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审判实行法律监督的重要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审查死刑案件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应当听取辩护律...
死刑复核不可以抗诉,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行法律监督的重要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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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程序流程: 第一,上报程序。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复核审理。死刑立即执行由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由三名审判员组成死刑复核合议庭。 第三,复核后处理结果分别是:予以核准;不予核准;依法改判;发回重审。
中国的刑事诉讼程序分为普通程序和特殊程序。一般的刑事案件(主要指公诉案件),大致经过立案、侦查、起诉、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执行程序,这是普通程序。此外,对于判处的案件,还要经过专门的复核核准程序;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当发现确有错误时,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纠正,这些是特殊程序。程序尤以其独特的审判对象和核准权的专属性等特征既区别于普通程序,又不同于其他特殊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章第五节死刑第四十八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第四十九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第五十条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第五十一条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数罪并罚案件,一人有两罪以上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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