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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经侦大队案件立案标准是什么

2021-11-23
经侦大队的立案标准是: 1、案件在管辖范围内。 有犯罪事实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当经侦大队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明显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不予立案,并通知控告人不立案的原因。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十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十一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十三条[为亲友非法牟利案(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非法牟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使其亲友非法获利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四)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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