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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营利性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申请人应当向设立地区县(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登记申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有关申请材料送同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职业培训类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一)制定完善设置标准;(二)建立健全从事教育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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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合作办学、连锁办学、设立分支机构等形式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其合作办学、连锁办学、分支机构中任一机构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其他相关联的机构应当同时予以整顿;有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和本办法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理。
违法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或者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在教育培训活动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民政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非营利性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一)依法办理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变更、;(二)对教育培训机构的登记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三)会同同级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规范化建设评估;(四)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教育培训活动的组织或者个人依法进行查处;(五)将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情况,投诉处理情况以及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情况通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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