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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
《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传播淫秽书刊、电影、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18岁以下未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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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传播淫秽书刊、电影、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18岁以下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关于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销售、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终端制作、复制、出版、销售、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销售、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一)制作、复制、出版、销售、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20件以上的;(二)制作、复制、出版、销售、传播淫秽音频文件100件以上的;(三)制作、复制、出版、销售、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等200件以上的;(四)制作、复制、出版、销售、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实际点击量达到1万次以上的;(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销售、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到200人以上的;(六)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七)数量或者金额不符合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的,但分别达到两项以上标准的;(八)造成严重后果的。通过聊天室、论坛、即时通讯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方式实施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投或者管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法律规定只有注册律师才能会见嫌疑人,一方面起到安抚嫌疑人恐惧不安无助的心情,一方面从专业的角度帮助嫌疑人分析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应该受到刑事处罚。对于一些情节轻微: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或者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况律师可以依法办理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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