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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1)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10人次以上; (2)引诱、...
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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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介绍卖淫罪规定了两个量刑幅度:第一个是“五年以下、或者,并处”;第二个是“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认定介绍卖淫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前提下,是否认定介绍卖淫行为“情节严重”,关系到量刑问题。如果认定行为人系“情节严重”,则应当在第二个量刑幅度内量刑;如果不认定系“情节严重”,则应当在第一个量刑幅度内量刑。刑法没有规定哪些情形属于“情节严重”,不过有关法律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一)多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二)引诱、容留、介绍多人卖淫的;(三)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是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四)容留、介绍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五)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此外还规定:‘多人’、‘多次’的‘多’,是指‘三’以上的数(含本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介绍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介绍十人以上卖淫的; (二)介绍五人以上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三)非法获利人民币五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六十一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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