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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走廊放电动汽车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一)经营单位和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二)非经营单位和个人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七项规定,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给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单位和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单位和个人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高层楼道里放电动车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并进行罚款: (1)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2)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七项规定,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高层楼道里放电动车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并进行罚款: (1)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2)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七项规定,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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