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是指在征得被害人同意或者承诺,组织出卖人体器官以获得非法利益。 本罪...
1、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不满16周岁的人不是本罪的主体。2、主观要件...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不满16周岁的人不是本罪的主体。 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应该是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我国著名刑法学者赵秉志教授认为,此处的故意应该界定为直接故意,而不是间接故意。他认为,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者在实施此种行为是明知的,并且希望组织行为和出卖行为的顺利进行。组织行为在本质上对于法益的侵害性持持积极的态度,与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希望”-对危害后果积极追求的心态具有内在的一致性,然而“放任”则持的是一种“听之任之”的心理态度,与“组织行为”的积极性相冲突。笔者也赞成赵秉志教授的观点。本罪中的“组织”和“出卖”行为都是一种积极的作为,对于犯罪结果更是积极追求,并不是置之不理的,因此对于故意应该缩小为直接故意比较合适。 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具有双重性。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既侵犯了器官出卖者的身体健康权,也危害了国家有关器官移植的医疗管理秩序。一方面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者,把他人的器官当做商品进行买卖,进行交易,损害了他人身体健康完整权,尽管本罪成立的前提之一是必须得到器官出卖者本人的同意,但这并不能阻却该组织行为的违法性。人体器官作为本罪的犯罪对象,不同于市场中的交易物品,不能够用金钱来衡量,是无价的,对人体器官进行买卖也是对社会风俗的一种侵害:另一方面,国家对于器官移植都有明文规定,都有一定的程序来进行保障,组织出卖人体器官不利于医疗管理秩序的维护,是对这种秩序的破坏。尽管《刑法修正案(八)》将本罪纳入分则第4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更多的是保护器官出卖者的身体健康权,但笔者认为本罪更重要的是危害了国家器官移植的医疗管理程序。 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是组织他人进行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在这里有需要对“组织”“出卖”“人体器官”三个词语需要进行分析,这也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关键。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轻伤一般判决三年以下。
构成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条件是这样的: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是指在征得被害人同意或者承诺,组织出卖人体器官以获得非法利益。其犯罪构成为: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犯罪对象为人体器官,如心脏、肺脏、肾脏、肝脏、胰腺等器官。 2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l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的主体,但必须是在非法出卖人体器官行为中起领导、策划、指挥、招募、雇用、控制作用的组织者。有论者认为,本罪的主体“既包括各种合法或者非法的单位,也包括自然人”。但单位犯罪是由法律来设定的。由于刑法并未设定本罪为单位犯罪,按照罪刑法定原则,因而单位(包括各种合法和非法的单位)不构成本罪。 4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是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而依然为之。“明知”包括明知必须和明知可能。司法实践中,一般具有营利的目的。但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是构成本罪在主观上必备的要件。因此,不是以营利为目的出卖他人人体器官的行为也构成本罪。犯罪动机可能是多种多样的,但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27人已浏览
134人已浏览
1,107人已浏览
14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