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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孩子抚养问题的处理原则,是不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对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一般法院会考虑以下几方面的情况:(1)应考虑父母双方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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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2.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3.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 4.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1.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2.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3.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 4.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离婚案中孩子抚养权的判决原则是有利于子女成长原则。 一、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一般判给母亲一方。 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二、对于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三、已满八周岁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子女的意见。 四、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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