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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医保可以转移到本地的。我国法律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异地医保转到本地流程: 1.申请:参保职工到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业务窗口提交申报材料,并填写《社会保险关系转入申请登记单》; 2.审核:工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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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回到当地。《城镇企业员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继续暂行办法》第五条投保人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继续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投保人返回户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就业投保的,户籍所在地相关社会保险经营机构应及时办理转移手续。(二)投保人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的,由新投保地社会保险经营机构及时办理转移手续。但是,男性50岁以上和女性40岁以上的,必须在原保险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保险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公司和个人的全部缴费。参加者再次跨省移动就业,或者在新的参加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全部缴费利息转移到原参加地和待遇领取地。(三)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岗,并与调岗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的,不受上述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岗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调岗手续。第八条投保人跨省流动就业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一)投保人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使用者和投保人向新投保地的社会保险经营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书面申请。(二)新加入保险地的社会保险经营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查转移继续申请,对符合本方法规定条件的,向加入保险人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营机构发出同意收据,提供相关信息的不符合转移继续条件的,书面说明申请人和加入保险人。(三)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营机构在收到同意收据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转移手续。(四)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营机构收到参保人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营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及时通知使用者或参保人确认情况。
苏州市区统筹范围(市本级、姑苏区、高新区、吴中区和相城区)参保人员未办理居外就医也未办理转外住院手续的,除急诊外其他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产生的费用医保基金不予结付。
可以转回本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第五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三)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第八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二)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三)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四)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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