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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二十八条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构成: (一)宣告破产时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二)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
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二十八条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构成: (一)宣告破产时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二)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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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破产财产的财产如下: 破产企业占有、使用、不享有所有权的财产; 2、破产企业设立的公益福利设施; 3、其他不属于破产企业破产财产的情形。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结束前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财产权利人可以通过经理收回。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下列财产不属于企业破产财产:1、企业设立的公益、福利设施;2、债务人以仓储、保管、加工承包等合同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3、抵押物、留置物、出质物;4、所有权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等。
公司的是独立的法人,有独立的财产权,以其自有财产对外承担债务。公司破产,只需要以公司所有的财产清偿债务,与股东个人财产无关。但是,如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无法分离,混合在一起的,对于公司债务,股东应当承担继续偿还责任。《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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