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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犯患有肺结核病,判刑后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监外执行,批准后可以不坐牢。 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于其具...
为了正确执行暂予监外执行的制度,法律严格规定了监外执行的条件和批准程序: 1.必须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并且还在执行过程中。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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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254条对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作了明确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1.罪犯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2.罪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哺乳期限按婴儿出生后1年计算。3.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在交付执行前,由人民法院决定的;另一种是在交付执行后,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一般不是。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时,会要求办案机关出具权威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及相关法律文书。不符合收押条件的,不予收押,办案机关应当变更强制措施。《看守所条例》第十条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的,在拘留中可能有生命危险或者不能自理,但罪恶极不羁押对社会危险的除外;(三)怀孕或者哺乳一岁以下婴儿的妇女。
监外执行的刑期: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应当计算在刑期以内。当监外执行的原因消失(如病愈、哺乳期满)后,如果刑期未满,仍应收监执行;如刑期届满,则应及时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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