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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一般都有一个行政章就是公章,一个财务章,一个合同专用章,签订合同可用公章或合同章,具有法律效力。 公章和合同专用章的区别和联系 (一)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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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以补充协议为准。 当补充合同的约定与主合同的约定发生矛盾时,应该以时间在后的约定条款为准执行。 所以,补充合同的效力优于主合同的效力。 时间在后的约定,实际上是对主合同的原约定的重新修订,该新约定是补充合同的精要和实质。 如果仍以主合同的原条款为准执行,那就失去了补充合同存在的意义。
都可以。公章在所有印章中具有最高的效力,是法人权利的象征。合同专用章,单位对外签订合同时使用,可以在签约的范围内代表单位,单位需承受由此导致的权利义务。在实际工作中,公章可以代替合同专用章使用。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合同成立时间】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我国目前对于公章的刻制、运用和管理的规定相对较少,尤其是高层级的规定只有国务院1999年10月31日颁布实施的《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其它规定一般分散在各地的法律法规中。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其他专用印章(包括经济合同章、财务章等)。),在名称和风格上应与单位的正式印章不同,经单位领导批准后可以刻制。本规定对于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其他专用印章(包括经济合同章、财务专用章等)。),只要求在名称和风格上与单位的正式印章不同,只有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才能刻制,合同专用章的刻制数量没有限制。因此,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可以刻制多个合同专用章使用,但需要注意的是,合同专用章的名称和风格应与本单位的正式印章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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