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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
高空坠物事发后必须在48小时内向保险公司及警方报案,若找不到责任方,才由保险公司来处理。保险公司会派人到现场“定损”。比如一般车主一定要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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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物业服务部门面对高空抛物,其监管也身处尴尬。目前的物业管理条例对物业服务区域的行为作出24条规定,但没有列出相应的处罚办法。为此,不少物业部门的负责人都表示,这是他们作为物业服务部门最尴尬的事,他们没有任何处罚权,他们曾想过要制订相关的处罚措施,由于担心有违规之嫌,只好作罢。但面对高空坠物的发生,物业公司肯定不能无所作为。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若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从建筑物抛出或坠落的物体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由侵权人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侵权人尚不明确,则由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除非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
高空坠物砸到人被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故意,一种是意外。前者是一种自私损人的行为, 比如从窗户向外抛撒垃圾、生活用品等 ; 后者则是由于客观条件引发的意外事件,比如 风把玻璃吹落,墙体瓷片由于年久脱落等。但是,不管是哪一种行为,高空坠物都被 认为是一种侵权行为。然而,面对高空坠物这种侵权行为,在很多时候,并不好明确 责任人。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 “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 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 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 。也就是说,如果无法确定 具体侵权人,涉事高层建筑全体住户均存在加害可能性,应承担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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