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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汽车行驶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进出站(点)的,在站点一侧单排靠边停车,并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二)暂时不能进出站(点)的,在本车道...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登记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并可以扣留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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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架道路和上跨式立交桥,禁止行人和下列车辆通行:(一)摩托车、非标准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自行车以及其他非机动车;(二)特型机动车、重型和中型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以及运输危险物品的车辆;(三)拖拉机、变型拖拉机;(四)货运车辆、大型客运车辆;(五)悬挂试验车临时号牌的车辆。公共汽车、单位交通车以及从事高架道路和立交桥养护、维修、保洁作业的专用机动车除外。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登记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并可以扣留车辆至处罚执行完毕和违法行为人提供相应合法证明为止。
车辆号牌、临时通行标志应当悬挂在规定的位置,不得故意遮挡、污损,并保持端正、清晰、完整,禁止涂描、倒置、折叠、重叠或者有其他妨碍号牌识别的行为。禁止安装、使用可变式号牌或者其他影响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识别的装置。禁止在机动车上安装、使用影响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正常使用的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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