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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五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
缓刑期满后需办理的手续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有明确规定。 根据《刑法》第76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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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在全国全面铺开,所有地区的缓刑人员都要接受社区矫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2012年3月1日起实施,对缓刑的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教育等工作作出了明确规定。各地方也相应的出台了实施细则,如《北京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2012年7月1日实施,对社服刑人员的接收、监督、管理、教育、考核、奖惩、撤销、解矫等工作都作出具体的要求。可以去找来看看。
不是必须的。缓刑罪犯原则是不能离开所居住的地方,这样方便和有利于公安机关和有关单位依法对其实行经常性的监督改造或考察。而且缓刑罪犯未经监管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地的,是有可能会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的。 (1)A城市落实执行根据刑法第七十五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所以如迁居到B城市,需向负责考察的A城市公安机关申请,获得批准后才可迁居。 (2)B城市落实执行到该公安机关报道时,说明一下迁居的情况,一般来说应该没有什么手续!罪犯的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时候,公安机关容易产生相互推诿的现象,都有理由不接受对缓刑罪犯的考察,导致法院宣告缓刑判决无法落实缓刑执行。甚至个别公安机关为解决缓刑罪犯脱管的责任,推出“只见文书不见人不予接收”的作法。
根据《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规定,判处缓刑的,在考验期内违反规定的,不再执行原判刑罚,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只要在考验期内违反规定,被收监执行原判刑罚的,判决前羁押的期限才计算刑期。《刑法》: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六条【缓刑的考验及其积极后果】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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