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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公共图书馆第三十四条的条例有哪些

2022-09-13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截留、挤占、挪用公共图书馆经费的;(二)侵占公共图书馆建设用地、馆舍、设施设备的;(三)侵占、损毁、非法转让馆藏文献信息资源的;(四)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读者个人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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