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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驳回专利申请决定不服的时候可以申请专利复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申请人...
根据专利法实施条例第六款第一、二条规定,如有下面情况,可以向专利局申请恢复权利。 1、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延误专利法或者本条例规定的期限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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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利复审程序的启动 专利复审程序启动的时间:专利复审程序的启动有一定的时间限制,专利申请人在接到驳回专利申请通知后3个月的时间内可以决定是否请求复审。 复审程序启动的主体是专利申请人,只有专利申请人才有资格提起复审请求,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启动复审程序。 2、专利复审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经过形式审查受理复审请求从而启动复审程序后,首先将复审请求书(包括附具的证明文件和修改后的申请文件)连同原申请案卷一并送交作出驳回申请决定的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原审查部门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前置审查意见书”。除特殊情况外,原审查部门应当在自收到案卷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前置审查。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中同意撤销原驳回决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直接作出撤销原驳回决定的复审决定,通知复审请求人,并且由原审查部门继续进行审批。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中坚持原驳回决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成立合议组进行审查。
在审查程序中,申请人应审查员要求陈述意见或进行修改或补正以后,专利局认为申请仍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应当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对专利局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请求复审应当提交“复审请求书”一式两份,在其中说明复审的理由,复审理由应当针对专利局的驳回决定中提出的事项请求进行申诉,否则不予受理。为了支持复审理由或者消除申请文件中的缺陷,申请人在请求复审时,可以附具有关证明文件或资料,也可以对驳回决定中涉及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复审请求应当由全体申请人共同提出。请求复审还应当缴纳规定的费用。
专利申请被驳回后,申请人对专利局的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书面提出复审请求。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的维持专利局驳回决定的复审决定不服时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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