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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建立先进的服务管理系统,完善服务质量综合考核体系,为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提供高效服务;(二...
从事客运出租汽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持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向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并经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后,核发客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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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客运出租汽车停车场、站、专用候客区和临时停靠站点,不得擅自撤销或者改变用途。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二)取得符合准驾车型的并有三年以上驾龄,且近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事故责任记录;(三)年龄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四)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水平;(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六)经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被吊销的,自吊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在本市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营运活动。
违反本条例规定,营运中的客运出租汽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对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暂扣客运出租汽车营运证:(一)年度审验不合格的;(二)擅自更改车体颜色的;(三)顶灯和空车待租标志不符合规定的;(四)车载通讯、安全监控和电子调度服务设施不规范的;(五)未在规定位置公开经营者名称、租价标准、监督电话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的;(六)其他不符合客运服务规范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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