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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未成年犯罪法42条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的矫治教育,由公安机关主导负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积极配合,必要时还可以邀请学校、居民委员会...
参考法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四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 1、旷课、夜不归宿; 2、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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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 1.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 2.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 3.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 4.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 5.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 6.多次偷窃; 7.参与赌博,屡教不改; 8.吸食、注射毒品; 9.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预防未成年犯罪法42条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的矫治教育,由公安机关主导负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积极配合,必要时还可以邀请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参与。
预防未成年犯罪法42条的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二条,未成年人发现任何人对自己或者对其他未成年人实施本法第三章规定不得实施的行为或者犯罪行为,可以通过所在学校、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向公安机关或者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也可以自己向上述机关报告。受理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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