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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孩子法律规定的程序有: 1、首先和送养人协商达成一致收养意见; 2、签订收养协议; 3、收养人带齐相关材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
1、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书。 2、夫妻双方提出书面申请。 3、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有无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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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福利院里面收养弃婴,收养协议书民间的回答,送养人:荔浦县社会福利院(以下简称甲方)同意送一(男、女)儿童取名为给先生和女士夫妇(收养人以下简称乙方)收养为了保证弃婴(儿童)的幸福成长,经甲、乙双方商议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自愿申请到甲方收养弃婴(儿童)为养(子、女),并保证收养后视为亲生子女一样不虐待他 二、乙方保证在未满十八岁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并保证他上学就医、生活供养和人身自由等合法权益 三、乙方保证无论生活环境顺逆,一家人同甘苦,共患难,相依为命,决不反悔 四、甲方要求乙方履行自己的保证,把抚养成人,不虐待、不转让、不得借以收养名义买卖儿童
小孩户口挂在福利院集体户,身份证办理需要监护人陪同带上小孩户口卡、集体户首页(加盖单位公章)或单位出具相关证明,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派出所)办理。监护人可以到户口所在的单位借出小孩的户口卡、集体户首页即可。申请换领居民身份证具体步骤为: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窗口填写《人口信息核对表》,核对人口信息(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人口信息正确无误,受理窗口受理后直接打印《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30个工作日后本人到指定地点领取证件(申请办理加快证件的,10个工作日内由邮政快递按指定地点投递)。申领人领取居民身份证时,需将以前申领的居民身份证交回派出所。
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的条件为: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30周岁。上述规定,明确了在一般情况下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的四个条件。 无子女是收养人应具备的重要条件之一,这是根据计划生育政策制定的。因为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按照计划生育的政策规定,夫妻双方一般只能生育一个孩子。为了防止借收养之机达到多子女的目的,所以本条规定收养人只有在无子女的情况下才能收养子女。这样规定有利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和限制我国人口增长的速度。这里所称的“无子女”,是指收养人既没有亲生子女,也没有养子女和形成实际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如果某个公民生育过子女,但该子女已经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亦属于“无子女”。同时,既不能把‘无子女“理解为没有生育能力,也不能把子女未与其共同生活的情况视为”无子女“。 “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是收养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这里所称的“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是指收养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身体上、智力上、经济上、道德品质和教育子女等方面有能力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能够履行父母对子女应尽的义务,收养法规定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和成长,如果收养人经济困难,或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生活不能自理,或品质恶劣、道德败坏,都不利于对未成年人的抚养和教育。 在适用“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规定处理具体问题时,应当特别注意必须有充分科学的依据,必要时得进行医学上的专门鉴定。这里所称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疾病和传染病。精神疾病包括精神分裂症、精神抑郁症等有精神障碍的疾病;传染病包括我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鼠疫、霍乱等甲类传染病,病毒性肝炎、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艾滋病、淋病、梅毒、脊髓灰质炎、麻疹、白喉、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猩红热、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钩端螺旋体病、布鲁氏菌病、炭疽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流行性乙型脑炎、黑热病、登革热等乙类传染病,肺结核、血吸虫病、丝虫病、包虫病、麻风病、流行性腮腺炎等丙类传染病。对患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或者对患传染病在传染期内的,收养入应当暂缓收养。 年满30周岁,这是对收养人最低年龄的规定。夫妻共同收养,则必须双方都年满30周岁。对收养人最低年龄的规定,是根据我国的自然条件、社会发展状况和人的生理因素等方面,从有利于家庭收养和控制人口增长速度而决定的。这里所称的“年满30周岁”,包括30周岁本数在内。1991年的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必须年满35周岁,修改后的收养法根据社会收养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参照其他国家对收养人的年龄规定,将收养人的年龄下降到3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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