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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摹作品是没有著作权的。 【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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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没有版权的作品的临摹作品著作权的保护 如果临摹对象是没有版权保护的作品,临摹作者享有完全的著作权精神权利和著作权财产权利。要指出的是,临摹作品作者的署名只能署自己的名字,而不能署原作品作者的名字,否则就构成了对公众的欺诈。 2、对在著作权保护期内作品的临摹作品的著作权的保护 如果临摹作品的原作品如果尚在版权保护期内,对临摹作品行使著作权,按照临摹作品是否是临摹作者对原作品进行合理使用的结果来进行区分,要注意的是,无论是否是属于合理使用,临摹作者都可以不受限制的行使其临摹作品的著作权精神权利,包括临摹作品作者的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和保持作品内容完整权。由于临摹作品是临摹者的劳动成果,因此这些著作权精神权利为临摹作品作者所固有,与其人格紧密相连,即使是原作品的著作权人也不应当妨碍临摹作品作者行使这些权利。
关于临摹作品的著作权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若原作品仍在的有效保护期之内,则其临摹作品不享有新的著作权。这种观点将原作享有与否视为临摹作品取得著作权的限制条件,然而著作权法的一般原理决定了作品的著作权随其完成而自动取得。若对临摹品不能给予著作权保护,则对一切临摹品都是适用的;如承认临摹品作为一件独立的作品取得著作权,而又将一件其它作品的保护期限作为限制条件,从逻辑上说不合理。(2)临摹作品作者仅可对其临摹品在原作基础上表现出独创性的部分享有著作权。这种论点忽视了艺术品的特殊性,以为艺术品的独创性可以象专利那样,清清楚楚地写出创新点和权利要求。(3)临摹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应视该临摹作品对于原作品是发展、进步了,还是倒退、落后了。若属于前者,临摹者将享有通过再创作而发展了原作品的艺术性这一先进部分的著作权;若属于后者,临摹作品对于原作品而言是倒退,甚至是糟粕的情况下,则不可能享有任何权利。这种观点更脱离实际。艺术品的质量水平高下是一种非常主观化的判断,怎么可能象专利那样用先进性的标准来规定。不可能所有艺术品都能雅俗共赏,在现实中,为艺术家及爱好者所欣赏而被普通人目为涂鸦的作品时有所见。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 (十)项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 (十)项规定的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是指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社会公众活动处所的雕塑、绘画、书法等艺术作品。对前款规定艺术作品的临摹、绘画、摄影、录像人,可以对其成果以合理的方式和范围再行使用,不构成侵权。此条肯定了部分条件下临摹作品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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