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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行政机关需准备一份好的答辩状。答辩状是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最重要的诉讼文书; 二是行政机关要整理好证据材料。行政诉讼是全面审查,所以行政机关需提供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所有证据; 三是行政机关需按期提交答辩状以及证据材料。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若被告未提出答辩状,也不会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在当前司法实践中,对于抢劫案件证据不足的情况下的具体处置措施如下:首先,若抢劫案已进入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环节,检察官可选择将案件退回原公安局进行补充侦查,当然也有权自行展开调查工作。经过两次补充侦查之后,若仍无法获取充分的证据以证明被告人存在抢劫行为且该行为构成犯罪,那么检察机关应依法做出不起诉的决定。若抢劫案已经进入到法院的审判程序,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抢劫罪名的认定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持,则应依据法律规定,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拆迁中可能涉及的诉讼类型包括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其中,拆迁许可证及行政裁决书的诉讼及复议是最为重要的。拆迁许可证是拆迁人的重要依据,只有取得了拆迁许可证,拆迁人方可进行拆迁。因此,拆迁许可证的诉讼及复议是质疑拆迁项目合法性的最有效途径。若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则应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相关资料,如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以及拆迁补偿安置资金。 在行政诉讼和复议过程中,发证机构应将拆迁许可证文件作为证明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证据提交法庭,接受原告或申请人的质证。若拆迁许可证的合法性受到质疑,司法审核将决定拆迁许可证是否有效。若拆迁许可证被撤销,拆迁人的拆迁活动将违法,给拆迁人带来极大的损失。因此,拆迁许可证的诉讼在阻止行政裁决和强拆程序中具有重要作用。同时,拆迁许可证的诉讼也有一定的审限,通常最多1年的时间就会作出终审判决。为了延长拆迁许可证的司法审核时间,拆迁人可以提起规划许可证的诉讼及复议、立项文件的诉讼及复议、国有土地使用文件的诉讼及复议、征地批复文件的诉讼及复议等前置行政行为的诉讼。这样,拆迁许可证的诉讼就像一把可长可短的尺子,配合谈判的脚步伸缩自如。只要诉讼在,拆迁人就不能进行裁决程序,不进行裁决程序就无法进行强拆程序。 此外,拆迁也可能涉及到民事诉讼。拆迁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民事关系,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因此,拆迁中可能涉及的民事诉讼包括排除妨碍的诉讼、损害赔偿的诉讼、安置补偿协议无效及履行的诉讼等。例如,拆除公司的拆除其他房屋的行为扰民,受侵害方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要求其排除妨碍,停止扰民行为,并对在此过程中造成的人身权、健康权损害要求经济赔偿。另外,被拆迁人与拆迁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后,如发现有协议无效的法定理由存在,也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确认安置补偿协议无效。 在拆迁过程中,还可能涉及到刑事诉讼。拆迁行为本身可能涉及强拆、故意损毁财物等犯罪行为,因此也可能涉及到刑事诉讼。拆迁人若涉嫌犯罪,可以通过刑事诉讼予以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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