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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劳动者创业所需的生产经营场地,可以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或者利用原有经批准的、工业园区、高新...
县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综合性服务场所,乡镇(街道)、居民(村民)委员会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应当设立服务窗口,规范公共就业服务流程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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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并合理使用职工经费,用于一线职工的教育培训经费不得低于本单位职工教育经费总额的百分之六十。自身没有能力开展职工教育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的企业,县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对其职工教育经费实行统筹,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培训。
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下列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权利:(一)无偿获得公共就业服务;(二)获得职业培训,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政府补贴;(三)自主创业、自谋职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县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促进就业工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就业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人力资源调查、就业政策宣传、就业失业人员登记等与促进就业有关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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