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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养子女而言,收养关系一经成立,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关系完全适用亲生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因此,养子女的继承权没有什么特殊性,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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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以及成立收养关系的养子女有房产继承权。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遗产按照配偶、子女、父母,优于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顺序办理,且前述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如果没有形成法定的抚养关系的,不能代位继承,如果形成了的,可以代位继承。 1、被代位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这既是我国代位继承成立的首要条件和惟一原因,也是其与转继承的重要区别之一。 2、先死亡的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其他继承人如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不发生代位继承。 3、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4、被代位人生前必须享有继承权,如被代位继承人基于法定事由丧失继承权,则连带引起代位继承权的消灭。 5、代为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在遗嘱继承中不适用。 6、代位继承人无论人数多少,原则上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份额。
1、如果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形成了扶养关系,则没有区别;如果没有形成扶养关系,则有区别。 2、继子女只有与继父母形成了扶养关系,即两者一起共同生活,且在经济上,继父母给予了继子女支持,支付了必要的费用,则形成扶养关系,二者之间相互享有继承权。否则,没有形成扶养关系的,相互之间也没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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